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61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遴选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我市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优先从我市具有培养培训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资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推荐培养长期照护专业技能人才,提高长期照护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
二、申报范围和确认数量
(一)申报范围。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
(二)确认数量。按照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不超过3家,其他县(市、区)不超过1家的数量确定培训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为保障培训质量,我市将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目录”,目录按照优中选优、分批确定的原则动态管理,具备以下资质的机构可申请纳入:
(一)资质合法。具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办学资质)、法人资质。
(二)师资雄厚。拥有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课件制作、实训指导、教学档案管理等能力,且能提供长期照护师培训实施方案、课程体系、培训计划、质量控制及经费使用计划。每班次配备1名专职教师负责管理,授课教师不少于3人,应具备长期照护师/健康照护师/医护康复/养老护理/心理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等资质,具备5年以上行业培训经验;实践指导教师应具备丰富的相关专业一线工作经验;教师应熟悉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大纲。
(三)设施完备。具备满足理论教学需要的可容纳不少于30人的标准化教室及多媒体教学设备(4间以上);拥有符合长期照护师实操训练要求的专业化实训场地,配备模拟长期照护场景、康复训练设备、生活照料设备、急救训练模型等必要的实训设施设备(见附件1),且与真实工作环境高度契合;具备稳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合作实习基地。
(四)管理规范。具有保证培训质量的管理能力,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培训质量评估与反馈机制,确保培训资料和过程记录能够规范保存。
(五)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记录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不良记录,培训学员评价良好;无经营异常或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培训收费合理,确保长期照护师培训公益性。
四、申报材料
(一)《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
(二)师资人员登记表、诚信承诺书(附件3、4);
(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中国信用网征信材料;
(四)培训资质、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计划;
(五)培训场地证明、设施设备清单;
(六)实训基地、合作基地、参与教材编写或行业标准制定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有实训基地(或实习合作协议);参与养老服务、康复训练、医疗等教材编写;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相关标准编写;
(七)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荣誉、认证证书、政策支持文件等)。
五、申报程序
(一)材料申报。我市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或院校可于6月22日前向泉州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本(加盖公章)3份。
(二)遴选评估。由市医保局对申报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推荐候选范围,并组织书面评审、实地评估工作。
(三)结果公示。依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首批推荐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医保局、市人社局进行确认公布。
六、培训要求
(一)规范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内容应涵盖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安宁服务、感染防护、安全防护、失智照护、培训指导等核心模块,强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人文关怀,以及服务规范等礼仪教育。
(二)保证培训时长。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97号)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合理分级确定培训学时,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参考时长。
(三)强化实操实训。确保学员有充足的实操训练时间,在模拟环境和真实场景中进行反复练习,熟练掌握各项照护技能。
(四)严格考核评价。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结业考核(包含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证明。鼓励培训机构将过程性评价与结业考核相结合,并与技能鉴定合格率相挂钩。
(五)加强质量监管。培训机构应诚信规范开展教学,落实授课计划,做好收费标准备案,规范收退费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市医保局将通过随机听课、抽查学员、调阅资料、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培训质量不达标的机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六)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根据《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建立教学台账、归档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告知长期照护师培训相关规定和补贴政策等。
(七)衔接等级认定。培训工作要与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紧密衔接。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做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补贴申领等相关规定的告知,因培训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培训机构承担。鼓励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积极申报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各单位要广泛宣传长期照护师职业发展前景、培训政策、典型事迹,提高社会认知度,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格评选要求。评审组人员应廉洁自律,遵守评审规则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取消本次推荐。
(三)推动成果应用。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和考核评价时,要将机构内长期照护师持证(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比例和结构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用人单位提高经规范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薪酬待遇。
联系人:陈珂婧,联系电话:28288938;
邮箱:qzsybjyyk@163.com
附件:1.长期照护师培训技能实操所需的设备清单
2.泉州市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申报表
3.师资人员登记表
4.诚信承诺书
5.泉州市长期照护师推荐培训机构评审评分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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