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深化康复类疾病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康复医疗服务全面发展、协调进步和可持续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21〕1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改革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覆盖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康复医学类执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其他专科医院的康复科,康复专科医院等。
(二)实施对象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康复病种的住院病例纳入按床日付费管理范围。
(三)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2月31日(含)前入院但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仍按既往支付政策执行。
(四)实施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前应向其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完整提交《泉州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4),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并报市医保行政部门会审后开展。
2.患者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诊治相关费用按现行政策付费,手术后至少3天或急性期治疗结束,病情稳定且经评估符合《泉州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病种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病种目录,详见附件1)和收治管理要求的,可执行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
二、实施病种、床日管理及支付
(一)病种目录。全市统一执行病种目录,先行涵盖脑血管(卒中)急性期康复治疗、慢性心力衰竭以及肿瘤康复治疗等3类5个主要诊断住院病种。
(二)床日准入。患者在手术治疗结束后至少3天或疾病急性期诊治结束,经相关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疾病诊断及综合评定结果、《GB/T37103-2018功能障碍者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方法》等标准对患者进行康复评估,符合相应康复病种诊断编码及名称,伴有可开展治疗的功能障碍,确有康复必要,并有明确的康复预期,预期功能可获得改善的纳入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管理。其中不宜入组情况:
1.经评估,仍属于手术期或急性期疾病治疗阶段的患者;
2.经评估,仅需在门诊进行治疗的患者;
3.经评估,患者无功能障碍或明显无康复预期的患者。
(三)收治诊疗。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收治的患者,以“疗程”形式接受医疗机构的康复服务,各病种的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收治疗程要求及时间限定按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因同一诊断新发疾病再次入院康复,重新计算康复时间。
1.对符合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的患者,在入院1-2天内进行初期康复评定,并确立康复目标、康复方案及治疗处方。
2.对本医疗机构其他科室手术后至少3天或急性期治疗结束,病情稳定且达到适合康复治疗临床标准的患者,办理转科手续转入康复科,康复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同一医疗机构的患者,在手术治疗期或急性期治疗相关费用结算后,可直接转入康复科接受针对性功能康复,无需办理出院手续。
3.对其他医疗机构出院后转入进行针对性康复治疗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接收患者后,应在24小时内对患者进行入院评估,确认符合康复治疗指征,方可纳入按床日付费管理。
4.到达预期疗程时间均应进行阶段康复评定并做好记录,出院前须撰写《康复评定报告》,康复治疗师或康复医师对康复治疗实施情况、康复疗效等进行全面总结,根据患者功能障碍恢复情况等调整康复方案及治疗处方,为患者提交出院后家庭/社区康复计划指导或接续服务,视情况安排复诊时间并制订下一疗程的康复治疗方案。
5.按照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康复治疗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加强康复病历管理,如实、规范记录患者的功能障碍诊断,康复治疗记录,评定报告,在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病历中体现相应的康复评定—治疗—中期评定—治疗—出院/转诊评定的管理过程,并留档备查。
6.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物理、康复、中医等服务时应根据患者住院号独立建立治疗台账,统一上传并归档。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治(理)疗项目名称、次数、治疗日期、操作医(技)师等信息。执行治疗单时需由操作医(技)师、患者(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四)床日出院。患者病情平稳,综合评分较入院有提高,阶段康复目标已经完成,且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工作人员评估可以出院的。
(五)床日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退出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管理,按原有付费方式结算:
1.患者及家属明确表示放弃康复治疗的;
2.根据病种设置,当次住院中的康复费用(指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关于物理治疗类、康复类、中医外治类、针法类、灸法类、推拿疗法类,若后续出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立项指南为准)占本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小于附件1中康复费用占比的;
3.根据病种设置,可开展治疗的功能障碍数量小于附件1中功能障碍(次要诊断)数量的;
4.出现其他异常,影响康复治疗正常进行的。
(六)支付管理
1.支付标准。根据疾病主要诊断,结合发病时间、功能障碍(次要诊断)数量、综合评定结果及康复费用占比等多种评价要素,将病种康复治疗划分为一至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30天,第二阶段为31-90天,第三阶段为91-180天,梯度递减确定不同疾病康复床日付费标准(详见附件1、2)。
2.预算管理。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纳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参保患者按医保目录执行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医保待遇政策结算患者个人支付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参保患者住院康复床日累计定额费用减去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其中,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累计定额费用由患者住院康复治疗实际天数乘以对应各阶段定额标准累计计算,免陪照护服务费不纳入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标准范围。康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收治医疗机构应每10天至少开展1次阶段性康复评估,评估费用不得另行收费。为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的医保基金费用按月度结算,年终清算。
3.支付限定。经评估,患者已达到康复目标无需继续治疗或已不符合康复床日收治条件的,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患者未达到康复目标仍需继续治疗的,不得要求患者出院或转院。
4.结算管理
(1)就诊患者在实行DRG医疗机构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诊治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DRG付费,在非DRG医疗机构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诊治相关费用按项目付费,病情稳定且经评估符合康复治疗临床标准的可按床日付费。同一医疗机构的患者,在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治疗相关费用结算后,可直接转入康复科接受针对性功能康复,无需办理出院手续。康复患者住院天数小于10天的,退出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按原有付费方式结算。
(2)连续2个自然年度内,患者因同一病种多次住院(含转院)行康复治疗的,康复天数累计计算;跨年度患者/住院天数按上年度及本年度实际住院天数累计计算。累计天数内按对应各阶段费用标准执行。累计天数超过180天的,因同一疾病再次入院(含转院)进行康复治疗的,不再执行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
5.特殊病例处理
(1)费用极高病例。符合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入组条件,当次住院总费用超过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累计总额的2倍,定义为费用极高病例,此类病例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费用极高结算人次不超过当期本院按床日付费出院人次5%,如超过5%,则按照住院总费用高于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标准的差额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前5%人次按项目结算。
(2)费用极低病例。符合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的病例,其住院总费用低于入组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总额80%的费用极低病例,为确保医保基金高效运用,此类病例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3)特例单议病例。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特例单议病例。全年申请特例单议的病例数,不超过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出院总病例数的5%。通过审核符合特例单议的病例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根据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可申报特例单议的病例,包含以下情况:
①因比例限制未纳入按项目付费的费用极高病例;
②危急重症抢救或涉及多学科联合诊疗或者死亡病例;
③因当年药品、耗材、价格政策调整,导致当前治疗费用与测算历史病例差别极大的病例;
④使用新药耗新技术导致医疗费用高的病例;
⑤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申请按项目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推进完善具有康复特色的医保支付政策,对规范康复医学临床诊疗活动,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工作开展。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理,指导政策规范执行。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康复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强化康复医疗相关专业人员依法执业监管。各县(市、区)要建立面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参保群众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并反馈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协助医疗机构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推动医保政策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
(二)落细工作任务。医保部门建立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季度对目录病种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估,掌握各病种的开展情况、康复诊疗效果、康复治疗费用比例、资源消耗情况等,确保付费精准合理,保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平稳运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的院内管理机制,统一实施国家医保信息业务标准,加强院内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康复医疗服务诊疗相关数据的准确上传和实时更新,落实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所需数据的传输需要;要以电子病历形式通过数据接口上传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案首页、病程记录等信息,对资料数据上传不完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要严格按照相关填写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并上传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综合评定量表(详见附件3)、康复评定报告、医疗机构治疗台账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医保部门要面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准确解读改革政策,确保政策平稳推进;要面向社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解读政策内容,全面宣传实施进展和成效,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相关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日常与专项审核监督,针对疑点病例重点监管分解住院、低标准入院、转嫁住院费用等情况;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院内事中监控与监测,不得以床日考核指标等为由要求患者出院、转院。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将适时对全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动态优化完善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泉州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病种目录(第一批)
2.泉州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功能障碍(次要诊断)目录
3.综合评定量表
4.泉州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备案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6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