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泉医保规〔2025〕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康复类疾病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康复医疗服务全面发展、协调进步和可持续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21〕1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2号)等文件精神,出台《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泉医保规〔2025〕1号),规范我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实施范围及时间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康复医学类执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康复病种的住院病例纳入按床日付费管理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前应向其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完整提交《泉州市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备案表》,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并报市医保行政部门会审后开展。
(二)明确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实施病种及支付标准
先行涵盖脑血管(卒中)急性期康复治疗、慢性心力衰竭以及肿瘤康复治疗等3类5个主要诊断住院病种。实行分档定价,根据疾病主要诊断、发病时间、功能障碍(次要诊断)数量、综合评定结果及康复费用占比等多种评价要素,将病种康复治疗划分为1-30天、31-90天、91-180天三个阶段,梯度递减确定不同疾病康复床日付费标准。
(三)明确床日管理及支付
一是床日准入原则。经评估,仍属于手术期或急性期疾病治疗阶段的、仅需在门诊进行治疗、无功能障碍或明显无康复预期的患者不宜入组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二是床日退出原则。对住院天数小于10天的、患者及家属明确表示放弃康复治疗的、当次住院中的康复费用占本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小于病种设置中康复费用占比的、可开展治疗的功能障碍数量小于病种设置中功能障碍数量的、出现其他异常影响康复治疗正常进行的,退出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管理,按原有付费方式结算。三是支付管理原则。同一医疗机构的患者,在手术治疗期间或急性期治疗相关费用结算后,可直接转入康复科接受针对性功能康复,无需办理出院手续。连续2个自然年度内,患者因同一病种多次住院(含转院)行康复治疗的,康复天数累计计算。累计天数超过180天的,因同一疾病再次入院(含转院)进行康复治疗的,不再执行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四是特殊病例处理原则。设定极高、极低及特例单议病例处理原则,保证康复病种按床日付费政策平稳运行。
三、工作要求
各医疗机构不得以床日考核指标等为由要求患者出院、转院,要做好康复医疗服务诊疗相关数据的准确上传和实时更新,对资料数据上传不完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病种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加强相关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日常与专项审核监督。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康复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强化康复医疗相关专业人员依法执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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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6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