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
现将《泉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日
泉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内涵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多渠道购药和享受优质便利购药服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符合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为民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并通过评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量化评定对象为全市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新纳入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之日起需满1年后方可参与星级评定。
(二)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全市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定和评定标准,指导和监督具体实施工作。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负责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协议管理工作,落实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评定结果应用。
二、评定标准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分局按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标准开展星级评定工作,具体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评定项目主要包括服务管理、服务环境、服务质量等内容。
三、星级评定管理
(一)评定原则。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级别管理。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划分为5个级别:
按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标准评定得分确定星级,综合评分达到95分(含)以上的为五星级;综合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四星级;综合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三星级,综合评分达到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二星级,综合评分达到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一星级,60分以下的为未定星级。
(三)分类评定。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负责属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三星级及以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考核评定。对符合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初评,市医保中心组织复评确定。
(四)评定程序。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量化评定程序:
1.各县(市、区)医保分局依据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于每年10月底前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对符合四星级及以上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复评。
2.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量化评定结果于次年1月份在市医保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医保中心发放统一制作的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标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
四、服务管理
(一)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药品经营、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配备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药品品种。
(二)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支付范围。
(三)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合理使用有效医保凭证购买医保药品。
(四)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奖惩机制
1.五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在泉州市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90分及以上,当年度不再组织年度考核。
(2)不预留每月确认后的医保购药费用5%的年度考核保证金。
(3)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2.四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在泉州市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90分及以上,当年度不再组织年度考核。
(2)每月确认后的医保购药费用5%的年度考核保证金下降为2%。
(3)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3.三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正常规定纳入监管范围。
4.二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加强监督检查频率且年度内检查不少于两次。
5.一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加强监督检查频率且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6.未定星级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加强监督检查频率且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同时列为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重点稽核管理对象,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二)连续评定结果运用
1.对县(市、区)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连续3年评定为五星级的,奖励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县(市、区)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名额,奖励名额数与连续3年评定为五星级的药店数量一致,且不占新增计划数。新增定点经定性评估通过后,直接确定为医保定点资格,奖励名额在一年内有效。使用该奖励后,连续累计年限重新计算;若未使用该奖励,连续累计年限循环使用。享受这一条款奖励的不同时享受下一条款奖励。
2.对本县(市、区)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连续3年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一年内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县(市、区)提交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阶段,可指定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享受新增定点综合评估环节奖励加3分,享受奖励药店数量与连续3年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药店数量一致。使用该奖励后,连续累计年限重新计算;若未使用该奖励,连续累计年限循环使用。
3.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连续3年评为二星级及以下的,以及连续两年评为一星级或未定星级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因星级评定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后,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
(三)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退出管理
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年度内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星级:
1.被医保经办机构实施黄牌及以上监管措施的;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3.提供的评定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4.应予取消星级的其他情形。
六、附则
(一)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评定标准由市医保局根据星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到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泉州市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表
- 《泉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