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泉医保规〔2024〕10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现就优化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

  (一)过渡期内的门诊特殊病种。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泉医保规〔2023〕3号)有关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原有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肾功能不全、腰椎间盘突出症、脑垂体瘤、银屑病性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中医药治疗等8个门诊特殊病种过渡期至2025年1月31日,待遇认定有效期统一设置为2025年1月31日。

  (二)非长期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危重病抢救、学生意外伤害、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等3个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实行单次登记,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儿童相关的门诊特殊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康复治疗等2个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为截止参保人员14周岁(含14周岁)。

  (四)其他门诊特殊病种。除上述病种外的其他门诊特殊病种的待遇认定有效期为长期。

  二、规范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已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具备相关病种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在市内就医的,不受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定;在市外就医的,每个病种只能指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除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外的其他市外就医人员,只能指定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指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泉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有效期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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