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24 15: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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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泉州市医保局出台《关于优化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10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泉州市医保局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优化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服务相关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泉医保规〔2023〕3号),对现行的门诊特殊病种分四种情况设定有效期:一是过渡期至2025年1月31日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肾功能不全、腰椎间盘突出症、脑垂体瘤、银屑病性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中医药治疗等8个门诊特殊病种的有效期统一设置为2025年1月31日。二是门诊危重病抢救、学生意外伤害、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等3个非长期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实行单次登记,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三是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康复治疗等2个儿童相关的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为截止参保人员14周岁(含14周岁)。四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结核病规范治疗、慢性心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重性精神病、癫痫病、支气管哮喘、苯丙酮尿症、脑卒中及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血友病、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地中海贫血、尘肺病等29个门诊特殊病种的待遇认定有效期为长期。

  (二)规范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限制。一是明确门诊特殊病种定点诊治机构,为具备相关病种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是明确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定。在市内就医的,不受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定;在市外就医的,每个病种只能指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指定医疗机构。三是明确市外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除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外的其他市外就医人员,只能指定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三、施行日期

  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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