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泉医保规〔2024〕8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3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4〕6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完善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同时制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一)规范整合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取卵术”等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国家结算编码(即项目编码)由国家统一规范编制,其中“组织/体液/细胞冷冻(辅助生殖)”与“组织/体液/细胞冷冻(2管及以上加收)”、“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与“组织、细胞活检(2个及以上加收)”、“单精子注射”与“单精子注射(2个及以上卵加收)”等3个主项与子项国家结算编码一致。以上详见附件1。

  (二)完善福建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医用耗材国家编码政策标识表,详见附件2。

  (三)取消“B超下采卵术”等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保支付配套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照我市的项目价格按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收费价格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按其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职工医保按照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段保障政策执行,居民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市域内报销比例60%,市域外报销比例45%,支付额度计入当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按男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其余项目按女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孕不育诊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我市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四)超批准项目范围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稳妥推进落实。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国家结算编码一致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在收费时做好标识。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监测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二)规范服务收费。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患者提供服务。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泉州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福建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医用耗材国家编码政策标识表

      3.福建省取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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