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完善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16 11: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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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日前,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3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4〕65号)文件要求,印发《关于规范完善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泉医保〔2024〕8号)。

  1.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意义?

  答:2023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引导各地规范管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国家规范前,辅助生殖类项目大部分为医院自主定价,全国各地项目名称、内涵标准不一。按照国家、省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我局在上级部署下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重新定义,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涵,并制定市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将原先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为政府定价管理,制定项目价格时在保障医生劳务技术价值的基础上,项目整体定价以“降”为主。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重新规范和整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减轻患者负担。

  2.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后价格有何变化?

  答:规范整合前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绝大部分为医院自主定价项目,将规范整合后项目的拟定价格与目前项目医院报送价格对比,辅助生殖类项目价格总体下调,最高降幅达76.96%,平均降幅达27.54%。

  比如:取卵术,规范整合前医院自主定价均价在3300元/次,规范整合后为1900元/次,下降42.42%;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规范整合前医院自主定价均价在3080元/次,规范整合后为2000元/次,下降41.56%。

  3.在泉州哪些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报销?

  答: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经批准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按项目医保属性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目前泉州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泉州市中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3家公立医院。其中,其中泉州市中医院仅开展第一代辅助生殖技术,其余两家医院可开展至第三代辅助生殖技术。

  4.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分别怎么报销?

  答:在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院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以下规则报销:

  (1)职工:按照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段保障政策执行,即全年累计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金额(不含起付标准)1000元(含)以内的,在职职工80%-90%、退休职工85%-95%;超过1000元的,在职职工90%-96%、退休职工93%-98%。

  (2)居民:报销不设起付线,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市域内医院就诊,医保按照60%支付,市域外医院就诊,医保按照45%支付。

  5.到外地(比如福州)就诊产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具体如何报销?

  答:在福州相关定点医院(比如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我市的项目价格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比如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取卵术(我市定价1900元/次,省三甲医院价格2000元/次)按照1900元患者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即:医保基金支出:1900×85%×45%=726.75元,患者自付1273.25元。如在我市相关医院就诊则仅需自付931元。

  6.超批准项目范围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应该如何理解?

  答:例如:(1)泉州市中医院仅批准开展一代辅助生殖技术,若在泉州市中医院产生二代辅助生殖技术(例如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单精子注射)、三代辅助生殖技术(例如组织、细胞活检)的相关费用,则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2)在泉州地区除上述三家公立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产生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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