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困难参保人临时性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医保规〔2024〕6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

  现将《泉州市困难参保人临时性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中心联系。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泉州市困难参保人临时性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困难参保人临时性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工作,减轻困难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对临时救助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做到精准到人、有效救助。

  (二)坚持各种保障制度紧密衔接。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提高救助工作水平。

  二、救助对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罹患重特大疾病,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资金来源

  开展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从市医保中心年度预算中安排,市医保中心按照资金安排情况及各县(市、区)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因素分配年度资金额度,并在年度预算总额内根据各县(市、区)实际临时救助发生额拨付资金。市医保中心可根据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分配资金额度。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困难参保人原则上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个人负担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申请当月)。临时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权限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原则上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0%且救助金额不高于20000元/人。

  五、救助程序

  由困难参保人或代办人帮助提出申请,向参保地医保分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相关医保分中心具体承办临时救助工作(市直参保人临时救助由市医保中心承办,下同)。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参保地医保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参保地医保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医保中心研究同意后,予以救助;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市医保中心提交申请。

  六、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困难参保人或代办人帮助其向参保地医保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医保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表(详见附件)、医药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或住院记录或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费用材料。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可查询到费用情况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材料。申请表须经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参保地医保分中心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参保人名单。

  (三)会议研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参保人,纳入“一事一议”临时救助范围,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召开临时救助工作会议,按权限研究。

  (四)资金发放。属地医保分中心负责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医保分中心按照会议确定的救助标准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市医保中心依申请拨付至医保分中心经费户后,医保分中心应及时发放到困难参保人银行账户;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医保分中心按照会议研究的救助金额提请市医保中心审批,经市医保中心同意后,将款项拨付至医保分中心经费户,医保分中心应及时发放到困难参保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直接向市医保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市医保中心研究同意后,发放到困难参保人银行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实施困难参保人临时救助工作是一项救急救难的应急补充措施,是重要民生工作,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临时性缓解保障对象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部门协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将好事办好办实。

  (二)坚持从严把握,规范救助范围。各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结合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情况合理研究确定救助额度,做到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政策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好政策综合效应,有效遏制因病致贫返贫的发生。

  (三)加强资金监管,落实公开制度。各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明确受理、审核、发放各环节工作责任,建立救助台账,做好救助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管理落细。

  八、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二)如遇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方案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市困难参保人临时性医疗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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