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6月27日出台《关于印发泉州市困难参保人临时性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6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做好我市困难参保人临时性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工作,减轻困难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罹患重特大疾病,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困难参保人原则上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个人负担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申请当月)。临时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权限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原则上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0%且救助金额不高于20000元/人。
四、办理流程
困难参保人或代办人帮助其向参保地医保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医保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须经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参保人,纳入“一事一议”临时救助范围,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召开临时救助工作会议,按权限研究。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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