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6-00115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6〕7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0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要求,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6〕3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6〕38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整合我市药学类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我市药学类项目10项,同步制定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
2.实施规范整合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后,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政策。
3.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我市静脉药物配置费等7项相关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我市骨骼肌肉系统类项目109项,同步制定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3。
2.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我市骨密度测定等985项相关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4。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学类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详见附件1、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监测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泉州市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泉州市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表
3.泉州市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4.泉州市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6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