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3-00144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3〕1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13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收费管理
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闽医保规〔2023〕3号文,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收费。药学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和院内会诊(药师)等项目,限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按规定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相关医疗机构收取药学门诊等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时要严格按照项目内涵及诊疗相关规定收取;原则上,同一天对同一患者开展药学服务的,只收取一次药学门诊或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费用。
二、规范医保支付
院内会诊(药师)、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药学门诊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统一按县级医院标准执行;静脉药物配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等项目医保属性不变;多学科综合门诊(含临床药学)医保不予支付。
三、加强临床管理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闽医保规〔2023〕3号文规定开展药学服务,设置独立药学门诊诊室,加强药学执业行为规范化管理,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开展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应严格按照项目内涵规定条件收费,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强化监测监管
市医保部门要定期监测药学服务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稽查稽核,严格查处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执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因药品集采政策执行不力、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暂停执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
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要根据闽医保规〔2023〕3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院内会诊(药师)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3〕91号)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泉州市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3〕3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持续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药学服务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学服务收费的内涵
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相关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扩大药学服务收费政策适用范围
药学门诊项目、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院内会诊“药师加收”项目,限省属公立医院及省内其他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完善药学服务收费政策
将“药物治疗门诊”项目名称修订为“药学门诊”,修订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等项目内涵,新增院内会诊(药师)收费项目,重新核定药学门诊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根据当地三级公立医院的药学服务成本、医疗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价格,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四、医保配套支付
新增院内会诊(药师)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修订后的药学门诊、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以及其他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不变;医保目录内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全省统一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五、其他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各相关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对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公立医院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
(三)做好系统维护。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将本地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上传。省属公立医院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试行一年,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6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