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2-00030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和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加。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确定的76个品种。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1.中选结果于2022年5月6日起挂网执行。
2.5月9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3.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2年。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
市卫健委会同市医保局按照医疗机构确认的协议采购量,将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分解至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军队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当地医保分局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二)组织签订合同
1.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211.143.198.238:10013/tps-local/)进行操作,具体系统操作路径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另行通知。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4月18日-4月21日登录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4月22日-4月28日登录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2.各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要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并于4月29日前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汇总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写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5月4日前报送市卫健委汇总。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填报的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5月4日前直接报送市卫健委。军队医疗机构填报的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5月4日前报送市医保局。
(三)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1.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并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非中选药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零差率销售。竞争组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同组最低中选价格确定;非竞争组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暂按销售价格的70%确定并以同通用名同组最低中选价格托底,对销售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同组最低中选价格的,都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未挂网集采同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中选产品中最低支付标准确定。
(四)确保货款结算
药品货款原则上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结算,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调联动,推动工作落实。针对各环节中的风险点,及时按照相应防控措施妥善处置应对,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规范胰岛素临床使用,加强宣贯指导及临床用药替代监测,确保临床使用安全。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患者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保障产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系统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市医保局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每季度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市医保局联系人:吴春华,联系电话:28288967;
市卫健委联系人:陈真华,联系电话:22274332
附件:1.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2.合同签订情况表
3.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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