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泉州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细化中止医保医师医保支付资格的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我局联合市卫健委制定《泉州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规定》。政策制定依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包括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向医保部门申请获得医保医师代码,具有医保支付资格的医师。原则上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录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需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政策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获得医保支付资格。
(二)记分规则。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保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应按发生一次违规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医保医师违反两种以上记分情形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发现医保医师同一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记分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记分合并计算。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纳入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记分统计。
(三)记分周期。我市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违约使用行为,除依法依规依协议给予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医保医师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满分12分。医保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一个记分周期内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其泉州市域内执业或服务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按照本规定给予暂停医保支付资格。暂停医保支付资格期满后,记分清除。恢复其医保支付资格后,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重新按照本规定记分及相应处理。
(四)记分流程。医保部门负责对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实施记分,并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予以记分的,医保部门制作《泉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达该医保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送达当事人。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医师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医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医保部门按规定作出相应的记分处理,复核申请到期日的第二个工作日为记分日期。行政处理决定(包含行政处罚及协议处理)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被暂停医保支付资格的医保医师,需经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参加医保政策培训和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该医保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医保部门申报且暂停期满,由属地医保部门恢复该医保医师的医保支付资格,并告知定点医疗机构。
(五)记分情形与分值。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办法分为5档23种情形,根据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违约使用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对应记不等的分值。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六)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8月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4日,试行期间,医保部门采取的双随机执法检查、全覆盖现场稽核,国家、省、市医保局组织的飞行检查、交叉检查暂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科室:局基金监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0595-2828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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