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意向的通告
时间:2025-11-19 17:13 浏览量:

  为了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引导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机构资源合理布局,提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能力,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意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3.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居家护理或社区护理必备条件

  1.配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

  2.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

  3.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机构护理必备条件

  1.具备独立的长期护理区域;

  2.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

  3.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

  4.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关事项

  (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科学评估自身服务能力,积极申报意向服务区域。

  (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条件,有效激活资源,转型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形成多元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模式。

  (三)有意向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请将《泉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意向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版及电子文档)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下班前发送至qzsybj2017@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许方灏,0595-28288937。

 

  附件:泉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意向申请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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