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6-00093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6〕5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2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在泉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8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在校大学生和2026年秋季新入学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谋划,切实落实大学生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医保、教育、税务部门,以及各高校要提前部署我市在校大学生和2026年秋季新入学学生参保工作,切实落实在校大学生和2026年秋季新入学学生在学籍地、就学地参保缴费有关政策。各高校要向每位在校大学生和2026年秋季新入学学生发放《关于大学生参加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通知书》(附件1),将《关于大学生参加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通知书》随2026年秋季新录取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确保通知到位,推进大学生如期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医疗保障权益。
二、加强协同,健全大学生参保落实反馈机制
各级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合力推动在校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高校要将本校当年度入学新生和毕业生相关信息于开学后的15日内全量报送至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导入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便于跟进在校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高校要做好参保宣传动员,指定专人做好批量参保登记、暂停省外医保等工作。医保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一校一专员挂钩制度,专人对接名单报送、参保登记等工作,积极开展医保政策解读和服务支持。教育部门要按照闽医保〔2022〕83号要求,督促各高校及时提供学生名单,为大学生参保提供便利。税务部门要做好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及相关服务工作,并及时将在校大学生缴纳医保费情况反馈给各高校,以便高校做好组织督促学生参保工作。
三、优化服务,提升在校大学生医保经办水平
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经备案在户籍地所在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的,以及需前往本校异地校区学习的大学生经备案在异地校区所在地市定点医院就医的,按本市市属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前往本校异地校区学习的大学生名单由高校定期提供给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前做好批量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各地医保部门要联合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面向大学生讲解参保缴费流程、待遇享受标准、报销办理方式等内容,解答大学生关心的常见问题,提高大学生医保政策知晓率和参保积极性。
附件:1.关于大学生参加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通知书
2.泉州市各高校大学生医保专员名单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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