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1-00081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1〕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4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泉州海关检测机构全部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实施范围,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本次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到位。
二、鼓励我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业务的民营医疗机构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有意参与的请填写加入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加盖公章后于8月26日前提交到所在县(市、区)医保分局,各医保分局收集后于8月27日汇总至市医保局药械采购监管科。
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中选产品货款纳入我市医保结算支付范围,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医用耗材货款。其他采购主体应按规定自行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对贯彻执行集中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
市医保局联系电话:28288967;
市卫健委联系电话:22274332;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22169903。
附件:加入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申请书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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