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5 18: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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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一)《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七)项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适时组织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二、制定依据

  (一)《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清理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为: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四、实施时间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联系电话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0595-2828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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