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文字解读
时间:2023-08-17 11:4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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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泉州市医保局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泉医保规20234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市医保局对全市医保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在进一步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闽医保202235号)的范围内对我市医保基金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进行细化,起草制定了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及其裁量基准。 

  二、目标任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包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主动投案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及时退费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参保人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仅用于自身疾病治疗,或者法人、其他组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000元以下; 

  2.医保行政部门立案前,及时改正,主动足额退回损失医保基金; 

  3.积极配合查处,或者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4.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联系电话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稽查科,0595-2828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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