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批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的通告
时间:2024-07-23 15:50 浏览量:

  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泉医保〔2024〕93号)要求,市医保中心将开展2024年第二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三、申报时间

  2024年8月15日前

  四、受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申请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可以线下向辖区县(市、区)医保分中心递交申请或线上通过“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递交申请(详见附件2)。

  (二)材料审核。各医保分中心要审核材料完整性,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三)定性评估。各医保分中心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基础信息核查,核查验证资料和信息的一致性,核查完成后,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性评估(详见附件3、4),形成书面评估工作情况报告,按要求报送市医保中心。

  (四)综合评估。市医保中心邀请专家组成综合评估专家组,依据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政策、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和基础信息核查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数择优纳入(详见附件5、6、7)。

  (五)结果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将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在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协商谈判。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医保分中心在市医保中心指导下,与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就协议内容开展协商谈判。

  (七)签署协议。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医保分中心与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签定医保协议。

  特此通告。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线上定点申请业务操作手册

      3.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项目

      4.零售药店不予受理情形评估

      5.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规则

      6.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参考

      7.2024年第二批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数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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