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促进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运用,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新增我市上门服务费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并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含长途出诊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为避免重复收费,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上门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后,同步取消“家庭巡诊,项目编码1303”、“传染病访视,项目编码1305”、“出诊费,项目编码1307” 等主项和子项共计10个项目。
(二)新增精神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2个精神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价格。调整“心理治疗,项目编码311503024”项目价格。
(三)修订“院前急救费”相关项目
修订“院前急救费,项目编码110400001”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栏内容和价格,同时调整子项“小儿院前急救费,项目编码11040000107”项目价格;修订后不再设立“院前急救费(内脏衰竭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外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烧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中毒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溺水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电击等现场急救)”等6个子项(项目编码11040000101至11040000106)。
(四)修订“血清生长激素测定”项目内涵
新增“血清生长激素测定,项目编码250310003”的项目内涵,明确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测定。”
以上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除外耗材编码修订详见附件2。
二、医保支付配套
本次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属性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监测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自主确定的“上门服务费”项目价格按规定报送市医保局后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泉州市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除外耗材修订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