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关节骨水泥类及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降低“血清前白蛋白测定”等9个试剂成本为主的检验类项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监测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