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6-00124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6〕9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16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
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泉医保〔2025〕1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家护理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县(市、区)域内开展服务;跨县(市、区)域开展服务的,应在所对应县(市、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站点。
二、同一实际控制人(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同一法人名下有多家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服务站点)符合申请定点条件的,在同一县(市、区)内,原则上择优确定1家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三、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有分支机构或设服务站点的,提出定点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服务站点)定点申请表(见附件);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其中总机构持有的证照,可提交加盖总机构公章的复印件代替原件;
(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总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终止或解除的,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服务站点)同时解除定点服务协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服务站点)定点申请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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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6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