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6-00026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6〕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3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泉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6-02-14 16:28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贸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6〕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遵循参保人员自愿原则,可以选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6年2月1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6〕13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推进落实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8个月且当期无赤字等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按照0.7%,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执行。

      二、优化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缴费状态。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低于统筹区职工医保住院和普通门诊待遇,执行职工医保的新参保、中断补缴等待期的相应待遇政策。

      (二)生育津贴

      1.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含当月)未满12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未满24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24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津贴计发基数为其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相同。

      4.单位职工在文件施行后6个月内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各统筹区要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定期评估分析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充分应用大数据进行信息共享和分析比对,加大选择性参保、投机性参保行为的监管,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违规行为。

      (二)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各统筹区要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统筹区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推进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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