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6-00022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6〕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0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第一次动态调整的通知
    时间:2026-02-10 17:35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第一次动态调整的通知》(闽医保〔2026〕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第一次动态调整的通知

    闽医保〔2026〕1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精神,加强我省医保医用耗材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现将《目录》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本次共新增耗材条目190条,涉及056-瓣膜类、185-可吸收缝线类、212-止血材料类等18个医保通用名分类。

      二、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系统更新、对照匹配等工作,加强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与宣传引导,将政策宣贯到临床一线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确保调整后的目录顺利落地应用。

      医保部门要常态化做好医用耗材的使用监管工作,重点对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以及患者负担重等的医用耗材进行监测。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耗材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调整条目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新增条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