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5-00090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5〕5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9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34号)文件要求,对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价格项目,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特级护理”“急诊留观护理”“口腔护理”等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制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
(二)修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的项目内涵,同步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停用我市“一般专项护理”等4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详见附件1。
(二)“免陪照护服务”项目不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监测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泉州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福建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3.福建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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