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5-00084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5〕5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1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三批及首批扩围接续)中选结果,具体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于2025年5月29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6月3日起,中选产品和同采购组非中选产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按照相关联盟采购办公室的有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非中选产品不得超过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的10%,价格低于最低中选价的未中选产品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中选产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喜炎平、穿心莲、穿琥守、炎琥守采购组中,炎琥宁注射剂型受药监部门修订说明书内容的影响,其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炎琥宁注射剂型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请于
5月21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或变更操作,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5月22日至5月25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
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5月26日至5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采购组非中选药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确保货款结算。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统一代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患者宣传引导、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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