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150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1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1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11-15 17:10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4〕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收费管理

      相关医疗机构收取药学门诊等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时要严格按照项目内涵及诊疗相关规定收取;原则上,同一天对同一患者开展药学服务的,只收取一次药学门诊或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费用。

      二、规范医保支付

      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医保属性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学门诊项目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统一按县级医院标准执行。

      三、加强临床管理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规范开展药学门诊服务,设置独立药学门诊诊室,加强药学执业行为规范化管理,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开展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应严格按照项目内涵规定条件收费,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泉州市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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