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149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1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1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二十五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91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二十五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二十五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产品。
二、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二十五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2024年11月22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挂网,11月26日起正式执行。
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执行,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2年,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采购期限。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下一年度意向采购量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采购量。允许同企业同检测项目内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在同企业不同注册证及不同包装规格中选产品之间调整。
三、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泉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四、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1.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至17日,各中选企业请于签订时间开始前确认好配送关系;
2.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至21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二十五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二十五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二十五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
五、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二)相关配送企业要加强与中选企业的协调沟通,充分考虑生产、物流、仓储等影响因素,切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相关采购情况将纳入招采子系统日常监测范围。
附件:二十五省(区、兵团)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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