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132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1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3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4〕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医保、卫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省上要求,填写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并加盖同级卫健、医保部门印章,于2024年9月6日前上报市医保、卫健部门。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村卫生所(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工作,在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每月8日前更新报送当地村卫生所(室)医保定点数据情况表。
相关报送材料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汇总,连同数据电子版和纸质盖章扫描件,按照时限要求报送至泉州市医保中心尤薷彬,联系电话:22115801,邮箱:qzyb2000@163.com。
联系人:市医保局 章望来 联系电话:28288938
市卫健委 欧阳恒昌 联系电话:22256676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
闽医保〔2024〕6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3号)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符合范围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与医保办发〔2024〕13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压实责任,认真对照国家要求,扎实做好村卫生室建设、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通医保等相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2024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没有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要指定纳入就近村卫生室,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就近通”;各地卫健部门应持续加快乡村一体化工作进度,原则上2025年底前实现一体化管理。
二、协调配合,分类推进。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主动加强沟通协同,分别指定专人牵头负责该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对本统筹区现有村卫生室设置及医保定点情况进行梳理,根据职能分工分别书面报送本统筹区卫生室设置、医保定点开展情况,并如实填报《村卫生室相关情况调查统计表》(详见附件2),同时卫健部门需补充填报《未开通医保定点村卫生室的行政村情况统计表》(附件3),对于尚未纳入定点管理的村卫生室要认真分析原因,备注说明原因,做好分类指导。《村卫生室相关情况调查统计表》《未开通医保定点村卫生室的行政村情况统计表》经设区市医保、卫健部门共同盖章后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医保局、省卫健委。10月至12月,每月10日前更新报送各统筹区村卫生室定点数据情况表。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将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适时进行通报。
三、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优化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政策,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医保部门要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支持村卫生室开展医药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医保费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及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履行对村卫生室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责任,帮助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村卫生室要落实当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和药品、耗材价格政策,落实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规范运行。
联系人:
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郭淼丽,电话:0591-86312862,邮箱:fjsyyc@163.com。
省卫健委基层处 罗锦春,电话:0591-87849249,邮箱:fjsqws@126.com。
附件:1.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3号)
2.村卫生室相关情况调查统计表
3.未开通医保定点村卫生室的行政村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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