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119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10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9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4〕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函〔2024〕164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为确保我省集中带量执行期内药品上一年协议期满后平稳有序衔接下一年度协议期,现就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采购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范围
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中选药品。
二、续签协议采购量及协议期限
(一)执行期为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在上一年采购周期结束后,原则上按照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自行开展下一年度采购协议续签工作。集采项目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下一年度采购协议续签工作。
(二)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使用需求,与生产企业协商调增约定采购量。调增部分的约定采购量,需通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和采购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同通用名药品。采购比例按照各批次集中带量采购项目落地文件要求执行。
三、其他
2024年7月首年协议到期的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后续其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协议续签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