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117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10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1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2〕56号)精神,推行医保基金以药品最小剂量单位支付工作,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合理拆零调配使用,落实药品精细化管理,尽量节约药品资源,避免医疗浪费,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保用药管理
各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医保医师要规范处方行为,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根据参保患者的病情需要,按照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开具处方,包括适宜的给药途径、用药剂量、频次、疗程等,提供合理、必要的用药服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二、规范医保药品结算数据上传
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药品的信息维护,在院内系统中将招采子系统挂网药品的剂量单位和销售单价维护口径调整成最小剂量单位,并严格按照药品最小剂量单位规范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医保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药品结算数据进行校验,对于未按最小剂量单位规范上传的,医保基金将暂缓结算。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将最小制剂单位、单次剂量、使用频次、给药途径、用药周期天数、出院带药、开单科室、开单医师等处方信息按照规范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完整、准确,避免空传、漏传。
三、加强常态化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设定维护工作,充分利用和发挥省医保信息平台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定期提取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院内系统药品信息维护设置和准确传输,定期监测医保药品使用情况,强化稽查稽核工作。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生工作站开具处方时事前、事中提醒工作,做好院内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确保药品最小单位支付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部门联系。
联系人:李雪菁,联系电话:22115801。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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