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116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10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1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供应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4〕63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为确保我省集中带量执行期内医用耗材采购产品上一年协议期满后平稳有序衔接下一年度协议期,现就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采购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范围
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医用耗材中选产品。
二、续签协议采购量及协议期限
(一)执行期为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在上一年采购周期结束后,原则上按照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由医疗机构自行开展下一年度采购协议续签工作。集采项目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下一年度采购协议续签工作。
(二)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使用需求,与生产企业协商调增协议采购量。调增部分的协议采购量,需通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根据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其他价格适宜产品,采购不超过中选价的同品种产品不纳入非中选产品统计。
三、其他
2024年7月首年协议到期的关节骨水泥类、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以及后续其他类别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协议续签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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