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088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7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1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28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医保〔2022〕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2〕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第三批医疗机构正式实行DRG付费

      (一)新增医疗机构范围

      新增南安市妇幼保健院、南安市霞美镇卫生院、南安市英都中心卫生院等3家公立医疗机构和石狮赛特医院、安溪和兴医院、永春爱尔眼科医院等3家民营医疗机构启动DRG实际付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其他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和中医医院按要求在2024年11月底前实现DRG实际付费,具体文件另行下发。

      (二)实施对象范围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上述6家医疗机构发生的中短期(小于等于60天)住院病例纳入DRG管理范围。

      (三)实施时间

      上述医疗机构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DRG付费,不再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2024年7月1日前入院的但尚未出院的患者,仍按既往支付政策执行。

      具体实施工作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2〕124号)、《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病组权重的通知》(泉医保〔2023〕97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3〕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DRG付费结算管理

      (一)结算清单上传

      医保经办机构通过DRG付费系统,每日对完成结算清单传送的病例进行分组,DRG付费医疗机构可于结算清单上传次日查看分组结果,原则上已正常入组的病例不得再重新传送结算清单。

      (二)特例单议的特殊病例

      可特殊申请按项目付费结算的病例,仅包含以下情况:

      1.因住院诊疗涉及双侧、多部位或需转科、多学科联合诊疗的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病例入组情况与临床实际不符的病例;

      2.因当年药品、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或采用已在医保部门备案的新技术项目,导致当前治疗费用与测算历史病例差别极大的病例;

      3.急诊入院的危急重症抢救患者;

      4.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申请按项目收付费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DRG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密切配合、协同协作,有序推进DRG付费改革各项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明确DRG付费改革的基本原理、业务流程、标准规范,确保措施到位、行为到位,提升DRG入组率、准确率和结算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及时与实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签订DRG协议或补充协议,并督促医疗机构有效落实协议相关规定,对发现违反协议情形的及时依协议处理。医保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DRG付费下的基金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执行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三)加强监测分析。市医保局相关科室、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强化DRG付费下的基金精细化管理,加强DRG付费运行数据监测和分析,关注DRG入组率、结算率、基金支出占比等主要指标,确保DRG付费改革平稳运行。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落实属地管理,强化辖区内医疗机构DRG运行监测和管理,定期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将监测情况与医保日常稽查稽核工作有机衔接,要及时了解和收集DRG付费医疗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并向市医保局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DRG付费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学习培训和交流探讨,提高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改革成效,共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相关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馈。

      附件:泉州市第三批正式实行CHS-DRG付费的医疗机构名单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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