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082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0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神经外科、骨科创伤等类别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09:01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神经外科、骨科创伤等类别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51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神经外科类、骨科创伤类等类别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神经外科类、骨科创伤类、血液透析类、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和输注泵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产品。

      二、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2024年6月25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挂网,6月28日起正式执行。

      各类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按对应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执行,具体如下:

      (一)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二)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2年。

      (三)输注泵、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3年。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三、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泉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四、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1.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至21日,各中选企业请于签订时间开始前确认好配送关系;

      2.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4年6月22日至25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对应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对应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

      五、收费要求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定,各类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属于除外内容可另行收费的耗材产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属于非可另行收费的耗材产品,不得另行向患者收费。

      六、医保支付标准

      神经外科、骨科创伤等类别相关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以下(含)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

      (一)集采中选产品中选价高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其中最高中选价高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

      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七、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其中,骨科创伤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结算价格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确保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实施。各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及院内培训,做好患者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二)相关配送企业要加强与中选企业的协调沟通,充分考虑生产、物流、仓储等影响因素,切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入院供应和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将纳入招采子系统日常监测范围。

     

      附件:1.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3.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4.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5.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6.输注泵省际联盟集中带量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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