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077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0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同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1 15:52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市属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新生儿基本医保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医保〔2024〕36号)精神,现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同做好新生儿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新生儿参保便民服务点

      各具有生育医疗或预防接种服务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托护士服务站,设立“新生儿参保便民服务点”,张贴新生儿参保缴费提示图,指导新生儿监护人通过“新生儿秒参保”模块进行参保缴费、申领儿童医保码、创建家庭共济和亲情代办等办理医保服务事项,让参保人及时享有更加便捷、暖心的医保服务。同时,要积极指导新生儿监护人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后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促进参保信息完整、准确。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靠前服务,指导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完善新生儿参保便民服务点,帮助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事项。

      二、建立医保政策宣传员队伍

      各具有生育医疗服务或预防接种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所在病区护士站医保服务工作责任,原则上护士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并选派具有较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的医护人员兼职医保服务工作,为新生儿家属解读新生儿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政策,普及医保法律法规常识,为新生儿参保缴费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指定专人与辖区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挂钩联系,及时做好医保政策更新、医保服务培训等,提升医保政策宣传员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闽医保〔2024〕36号文件要求,提供新生儿、疫苗接种儿童的出生信息和参保情况等相关信息给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新生儿出生参保信息数据后,要及时核对参保缴费情况,并维护至“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对未及时参保的,要敦促基层医保专员、网格员加强动态管理,跟进参保缴费工作,切实维护医保政策。

     

      附件:泉州市新生儿基本医保政策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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