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045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2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23 10:15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34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2024年4月26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 cn:10013/tps-local/)挂网,4月30日起正式执行。

      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执行,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2年。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2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泉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三、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1.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至23日,各中选企业请于签订时间开始前确认好配送关系;

      2.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至26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

      四、产品收费要求

      按照《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3-1)》要求,采购和使用本次人工晶体类及

      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

      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医保支付标准

      人工晶体类、运动医学类相关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以下(含)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

      (一)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七、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确保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集采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对医务人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及院内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做好患者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消除患者使用顾虑。

      (二)相关配送企业要加强与中选企业的协调沟通,充分考虑生产、物流、仓储等影响因素,切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合同规定和医疗机构需求,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将纳入招采子系统日常监测范围,将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大量使用高价中选产品等行为,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附件: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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