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017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31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供应企业:
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泉州市公立医院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泉医保〔2020〕110号)及医改工作要求,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联盟于2023年12月组织开展了我市第四批市级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共涉及4个品种,平均降价63.64%。为确保联合带量采购结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泉州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员单位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在完善进销存管理、确保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加。
(二)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联盟第四批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的品种为一次性使用雾化吸入器、压力传感器、一次性使用输液接头(正压)、一次性使用输液接头(非正压)4种,具体中选结果见附件。
医疗机构通过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进行采购。中选结果于2024年2月28日在招采子系统挂网,2024年3月4日起正式执行,执行周期两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二、约定采购量确定规则
根据联盟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所填报的《部分常用医用耗材采购数据收集表》品种数量的70%,确定该医疗机构的年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原供应企业有中选的,则其自动延续为本次联合带量采购周期内相应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采购该企业相关产品的数量;医疗机构原供应企业未中选的,由医疗机构在中选企业中选择产品并自行分配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在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也可选择购买质量和价格适宜的产品。
三、约定采购量分配方式及流程
请各相关医疗机构于2月18日至22日,使用各自账号登录竞价系统(网址:https://quanzhou.udplat.com/login),进入“耗材报量(泉州)”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报量目录”中,选择“泉州市第四批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分量”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进入”,按要求确定本次约定量。
四、组织签订合同
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2月23日至29日期间登录竞价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一)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2月23日至24日登录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签订。系统登录路径:
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竞价系统→进入“耗材交易结算”模块→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管理”菜单→进行协议签订。
(二)医疗机构于2月25日至29日登录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带量购销合同进行确认。系统登录路径:
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竞价系统→进入“耗材交易结算”模块→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管理”菜单→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三)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五、确保货款结算
联盟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的医用耗材,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结算货款。各医疗机构未签订耗材结算合同的应及时同市医保中心电子结算科联系补签,联系人:骆榕花,联系电话:22103918。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向相关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医用耗材货款。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风险防控。各县(市、区)医保、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及联盟各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全过程风险管控和防范,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0〕70号),针对各环节风险点,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处置应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确保我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平稳推进。
(二)确保采购使用。联盟各医疗机构应将中选产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耗材目录,做好内部医护人员的宣传培训和相关设备调试对接,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市医保局将通过招采子系统定期监测完成进度,并抄送卫健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保障耗材供应。中选生产企业及其指定的配送企业,要充分考虑生产、物流、仓储等影响因素,切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市医保局将严格考核中选企业的供应能力和服务质量,如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中选资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选产品质量的监管。
(四)加强采购管理。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数量,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附件:泉州市第四批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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