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5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3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闽医保〔2023〕109号)转发给你们,我市执行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版),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3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
闽医保〔2023〕10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2023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政策稳定
国家谈判药品和“双通道”管理政策,继续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有关规定。
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地的跟踪和督查,重点关注国谈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情况,强化医疗机构药品保障和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二、提高“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覆盖面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意识,纠正“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集中在中心城市的状况,鼓励“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特别是连锁药店延伸设点,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提高国谈药品的可及性。
三、调整增补“双通道”管理国家谈判药品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中国家谈判药品变动情况,将新增进入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101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详见附件1),与2023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同步实施。
转为常规目录的50个原国谈药品继续保留“双通道”管理,期限为2年,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详见附件2)。
《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2年版)》中的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药品因调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双通道”管理(详见附件3)。
附件:1.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版)
2.转为常规目录原国谈药品继续保留“双通道”管理目录
3.退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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