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3-00136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3〕1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0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81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7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发挥价格杠杆和导向功能作用,我局按照相关程序开展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调价要求制定调价方案,并报经省医保局同意,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体现价值、协同推进”的原则,对“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颅内动脉瘤栓塞术”等300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医保支付配套
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的通知》(泉医保〔2018〕12号)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和“小儿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提高部分按照以下支付标准执行:
(一)城镇职工医保支付标准
“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调价提高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二)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标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元,其余由患者负担。
2.县级及以上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和“小儿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提高的部分按照同级别医院主治医师最高限额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超过部分由患者承担。
三、有关要求
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监测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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