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3-00022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3〕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8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四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时间:2023-03-28 10:23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3〕27号)精神,自2023年4月1日起,第四批新增曲前列尼尔注射液等16个医保药品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泉医保〔2020〕13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2〕14号)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和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附件: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第四批)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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