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2-00106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2〕1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16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101号)要求,我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泉州市第一医院于2022年9月19日起实施DRG收付费政策,石狮市医院和泉港区医院于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DRG收付费政策。为做好我市DRG收付费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现就我市相关配套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实施DRG收付费政策的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均纳入DRG收付费实施范围。
二、收费管理
实施DRG收付费政策的医院的住院病人,按照DRG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涵盖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医疗费用,即患者入院按诊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治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查、化验、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9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扩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21〕60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不纳入DRG收费标准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临床用血、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
三、支付管理
纳入DRG收费管理的费用、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保按该组相应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上述费用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相关医院向患者提供DRG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不再出具项目费用清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详见附件1,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不纳入DRG收费标准、可单独收费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达芬奇机器人手术辅助操作系统、镇痛分娩、导乐陪伴分娩、临床用血等非医保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未纳入DRG收费管理及新生儿费用(产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我市现行政策进行支付。
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及医保支付限价详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理解,提升执行能力。各相关医院要认真学习闽医保〔2019〕117号、闽医保〔2020〕91号、闽医保〔2021〕60号及闽医保〔2022〕101号等相关文件,准确掌握DRG收费标准、异常病例收费政策、结算范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注意相关政策的调整及执行时间,确保DRG收付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处置能力。各相关医院要做好DRG收付费的系统改造、配套制度、宣传引导等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患者知情告知书的准备、DRG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收费明细及收费发票等系统改造,同时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提前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等,提升医院医护和管理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沟通指导,稳步推进改革。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做好本辖区相关医院及医保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要畅通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收集辖区医院在DRG收付费改革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并上报市医保局,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四)加强监测监管,确保顺利运行。各有关科室(单位)要立足职责,加强DRG收付费改革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推动相关医院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完善细化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开展DRG收付费,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市医保中心要将DRG收付费纳入协议管理,同时加强监测分析,每月向市医保局上报DRG收付费相关医院的住院医疗收入、实际费用明细及基金支出等有关数据。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智能监管,对于诊断升级造成的实际资源消耗与DRG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经组织专家论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院要通过多种渠道持续加强DRG收付费政策的宣传引导,加强阐释解读,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群众需求,赢得群众支持理解,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9日起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1.泉州市省内DRG收付费改革相关医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试行)
2.泉州市DRG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及医保支付限额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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