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2-00041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8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行刑衔接三方合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2-05-11 16:39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公安(分)局、检察院,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刑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市医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刑衔接三方合作机制,加大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程序,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明确案件移送经办机构 

      医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经办机构,共同做好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办等工作市医保局由稽查负责经办公安刑侦支队五大队负责经办检察院由第一检察部负责经办各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明确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并相互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规范案件移送办理流程 

      医保行政部门在移送案件前,对于疑难案件,可召开案件研讨会,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单位法律顾问等参加,共同对具体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医保行政部门移送案件时,如对案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未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则上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后,再依法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理。 

      检察机关发现诈骗医保基金案件线索,应当向医保行政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医保行政部门收到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移送情况抄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受理医保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起诉追诉标准的,应当将起诉意见书及相关笔录材料移交检察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因金额未达到起诉定罪标准的,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并将治安处罚决定书送医保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无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并连同调查案件卷宗一并送回医保行政部门依法进一步处理。 

      二、发挥各自优势,健全协作办案机制 

      )强化沟通协作 

      医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机构要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要依据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解决移送案件查办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加强监管联动,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医保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检查,加快办案进度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对医保行政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进行核查处理,对医保行政部门调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提供包括调取具体人员信息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等协助。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医保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或调查中当事人可能发生或已发生销毁重要犯罪证据、暴力抗拒行政执法调查、妨碍公务执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侦办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处诈骗医保基金案件过程中,需要医保行政部门协助配合提供有关医疗保险信息数据、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医保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转移资金或者销毁证据等情形,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日常监管协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动意识 

      医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重要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开展具体案件分析会商,总结欺诈骗保犯罪行为规律特点,不断提高查办案件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协作意识 

      日常工作中,三方要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相互为对方调查案件提供帮助。医保行政部门将日常监管和数据筛查过程发现的可疑数据,及时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全面数据比对和分析公安机关发挥侦查专业优势和“雪亮工程”信息优势,帮助医保行政部门及时发现犯罪事实和锁定犯罪嫌疑人,加强对隐瞒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第三方责任欺诈骗保行为的信息查询协作和案件查处。 

      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共识 

      医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做好基金监管典型案例收集工作,欺诈骗保案件曝光力度,警钟长鸣,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强化举报线索互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收到欺诈骗保举报和线索后,要及时通报医保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医保行政部门要落实好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附件:泉州市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泉州市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公安、检察机关对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泉州市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推进全市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刑衔接工作,协调解决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重要事项,落实重点任务;研究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有关政策、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商有关具体案件;督促协调县(市、区)医保、公安、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工作;完成其他事项。

    二、职责分工

    (一)市医保局: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犯罪行为,对医保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开展侦查。

    (三)市检察院:负责做好重大医疗保障基金欺诈类案件的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工作;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有关犯罪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依法维护涉及医疗保障基金案件中的公共利益。

    三、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

    人:李小玲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副召集人:翁哲伟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员:邱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郑真贤  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员:李伟民  市医疗保障局稽查科副科长

              沈耀祥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四级警长

              杜惠琼 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增加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稽查科,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稽查科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积极营造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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