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1-00100
- 备注/文号:泉医保〔2021〕10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30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四)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五)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二、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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