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2-00143
- 备注/文号:泉医保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3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医疗保障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保障参保人员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医疗保障八条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力做好救治费用保障工作
实施特殊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市内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含亚定点医院,下同)因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存在垫付资金运行压力的,经申请后医保部门可按上年度医保基金月平均发生额的1.1倍拨付周转金,减轻医院垫付资金压力,促进定点医院全力救治病人。
二、实行新冠肺炎住院患者转诊临时医疗保障政策
对确诊新冠肺炎的住院本地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内不同定点医院间转诊的,视为一次住院,不再计算第二次起付标准。转出医院要负责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转诊登记。
三、支持互联网医院医保移动支付应用
将本市互联网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新冠肺炎参保患者线上诊疗后实时结算医保费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解决居家感染者的求医问药需求。鼓励医保定点医院提供“不见面”购药配送服务。
四、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拓展药品采购保障渠道,开通绿色采购通道,对医疗机构急需而省药采平台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线下应急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督促指导配送企业根据销售数量储备足够的流通库存。支持做好抗原、救治药品等物资储备和轮转工作。推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对药品实施“拆零销售”。
五、支持“泉州清新方”用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在疫情救治期间且不超过2023年6月底前,由泉州市中医院牵头组织各级中医医院统一向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配送“泉州清新方”中药方剂(含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袋泡剂,下同)。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便民门诊开具“泉州清新方”中药方剂时,每人不超过5日剂量,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泉州清新方”中药饮片销售价格的80%,其余费用由参保患者使用现金支付。医保支付部分由泉州市医保中心与泉州市中医院统一结算,从医保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中列支,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2021年的滚存结余比例分担。对开具“泉州清新方”中药方剂的,可按规定收取便民门诊诊查费,不得再收取其他普通门诊诊查费和中医辩证论治费。
六、实行慢病等特殊群体特殊医疗保障服务
全面取消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院数量限定,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院特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范围。对已申办我市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且有效期在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由医保信息系统统一延长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长期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医生可根据病情将参保患者处方量适当延长至12周。医保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执行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保门诊待遇政策,方便参保群众就近取药。
七、支持居家治疗参保患者代取药
对“一老一小一孕”和慢性病参保患者,以及轻型、普通型新冠肺炎或无症状感染等居家治疗参保患者因故不能亲自到我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可委托他人代刷购药人社保卡后代取药,各医保定点医院需做好代取药人的身份证号码和代取药原因登记。
八、大力推进“不见面办”服务工作
推行“互联网+医保”,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泉服务”“医保E点通”等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对除“经办机构自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外全部入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掌上办”医保服务事项不少于39项。拓宽医保服务方式,增加医保“邮寄办”“电话办”服务渠道。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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