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2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泉医保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2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

    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1-30 11:42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卫健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3〕6号)要求,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高峰期,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使用原有病情编码结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GZBDFY),执行特殊医保支付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上述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前,对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我市执行二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政策的县属医院、泉州市中医院和泉州市正骨医院,下同)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5%,职工医保在职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90%和95%。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含疑似症状)参保患者的门急诊费用实行单列专项保障,单列支付、单列结算,所需资金实行专项核算,按截止2022年度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滚存结余比例分担列支。

      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以及因药品供应不足省上临时增补的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继续跟进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鼓励我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使用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在我省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都临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72560000186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72560000186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项目(编码353000003110000-8000000000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项目(编码353000003110000-800000000001)”,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新增药品和项目编码不再使用。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级卫健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实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和报销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做好政策配置调整,提升信息管理水平

      市医保中心要做好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对接调整工作,及时更新使用医保信息业务编码,为医保费用结算提供信息化支撑。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医疗费用,选定“新冠门诊”医疗类别进行医保结算,纳入专项保障范围。各县(市、区)医保、卫健部门要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实施的保障服务,加强内部培训,规范诊疗行为。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医保便民服务各项保障措施,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住院本地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内不同定点医院间转诊的,视为一次住院,不再计算第二次起付标准;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居家治疗代取药;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非使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具备信息化支撑条件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如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临时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后,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市医保中心要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信息采集、上传和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管理不放松、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健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起施行。省上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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