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300-2026-00093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6〕1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10
南安市中医院、南安市海都医院、南安市洪濑中心卫生院、南安市金淘镇卫生院:
你们《关于报送部分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南中医函〔2026〕3号)、《关于报送部分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海医〔2026〕19 号)、《关于报送部分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洪卫函〔2026〕1 号)、《关于报送部分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金卫〔2026〕1 号)收悉。请你们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报送机制的通知》(泉医保〔2025〕71号)、《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环节手术及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泉医保〔2025〕38号)、《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泉医保〔2025〕139号)规定执行,执行时间自2026年7月15日起。
附件:1.南安市中医院部分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南安市海都医院部分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南安市洪濑中心卫生院部分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4.南安市金淘镇卫生院部分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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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6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