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300-2021-00019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1〕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9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化的建议》(第130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市医保政策积极支持养老工作开展,推动“医养结合”向“医养融合”转变,努力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一、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
一是按照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对医养结合机构实行“医中有养”“养中有医”和“定点医疗机构延伸服务”等3类管理,助推医养结合工作。目前我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19家(含延伸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均为医保定点单位;内设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7家,全部纳入医保服务管理,进一步方便养老机构的入住参保人员就近看病刷卡结算。二是落实参保人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使用个账支付床位费的医保待遇。按照《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和省医保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精神,泉州市医保中心印发《关于落实参保人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医保待遇的通知》(泉医管〔2020〕41号),支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入住医保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70岁以上患慢性病、重度残疾患者床位费。截至目前,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有5家,分别是德诚如家护养院、泉州兴贤医院有限公司(养护中心)、泉州万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南安市滨海医院养护中心和洛江区龙人伍心金秋家园养老院。
二、推行基本医保家庭病床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保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和医保待遇支付,提高家庭病床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医保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基本医保家庭病床管理规定,对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等,以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符合住院指征但因情况特殊需设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基本医保家庭病床。明确符合卫健主管部门设立家庭病床条件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可为参保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产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视作一次住院,其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结算,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分担比例及费用结算办法与住院医疗费用有关规定相同。近期,按省上政策,放宽了高龄老人的年龄限制,符合住院条件的70岁以上高龄老人可办理家庭病床,进一步扩大了办理人群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医保支持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做好家庭病床医保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满足更多参保老年人的需求。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