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502-2026-00096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6〕1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15
阮传亮委员:
《关于实施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零负担”政策的建议》(20264150号)由我单位会同市民政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资助标准,实现低保对象‘零缴费’参保”的建议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分级分类。参保资助政策遵循“分类资助、梯次减负”的原则,根据困难群体的致贫风险和经济承受能力,实行差异化的资助标准。我市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等第三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定额资助。在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基础上,积极沟通慈善组织,对低保对象等第三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10%部分给予资助,进一步减轻该类救助对象负担。
二、关于“强化部门协同与数据赋能,确保资助精准高效”的建议
我市健全部门联动、数据互通、风险预警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救助精准识别、政策精准落实。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联合民政、农业农村、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通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3〕103号),明确报送部门、数据共享内容和频次,共享包括地址、姓名、身份证号、医疗救助类型、户籍类型、联系方式、待遇起止时间等信息,建立“按月动态更新、季度交叉比对、年度汇总核验”工作机制,并以函件形式留痕报送,精准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身份动态标识,确保身份精准、待遇即享。
三、关于“建立社会力量补充机制,构建多元保障格局”的建议
为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缴费难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医保权益,在统筹做好财政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各类慈善机构、社会组织通过捐赠、捐款等方式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自付部分进行资助参保缴费,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格局。今年以来全市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各类慈善组织资助4727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资助金额62.56万元。
下一步,我局将强化部门联动,持续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渠道,完善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对接联动机制,进一步筑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网,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宗平
联 系 人:洪奕芳
联系电话:28288937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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