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43-0502-2025-00113
- 备注/文号:泉医保函〔2025〕9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8
陈鑫坛委员: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2025416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差异化的缴交及报销比例”的建议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统筹区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标准。同时还强调,特殊人群保障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统筹区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2025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分档次均执行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即400元每人每年。您建议的个人缴费标准200元、0元,不符合国家、省要求。为有效促进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我市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给予
全额或定额资助参保,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参保负担。
二、关于“设立连续缴费激励机制”的建议
我市被确立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创新综合试点地区,不断创新优化工作举措,构建参保管理服务新模式,推动参保长效机制落地实施。自2025年起,实行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次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次提高3000元。居民医保的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独立设置,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三、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政策”的建议
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将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方便群众就近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我市参保居民在市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70%,全年最高支付限额420元,支付限额低于厦门、福州、平潭等地市。2024年度,我市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人均支出约74元,仅占当年度筹资总额的6.98%。
四、关于“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的建议
我市积极推进基本医保全民参保宣传工作,主动营造主动参保、积极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要求,将每年9月设立为“全民参保缴费集中宣传月”,在全市范围内通过举办宣传月启动仪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发挥网站、公众号和各类网络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参保缴费政策,提升群众参保意识,确保医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常规性开展“医保服务进万家”活动,以“百校百企千村万户”为重点,通过现场解读政策、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形式,促进医保政策宣传进学校、进医院、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家家到、全覆盖”的宣传服务体系,提高宣传工作成效。三是发动医保系统干部职工、定点医药机构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组建全民参保宣讲员队伍,打通医保政策宣传和精准参保动员的“最后一公里”,推动政策落地与参保工作高效开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宗平
联 系 人:洪奕芳
联系电话:28288937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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